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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折按其内容可分为奏事折、奏安折、谢恩折及贺折四类,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最初主要用作请安致贺,以后逐渐用作奏事、谢恩,尤以奏事折为最多。它在康熙时
乾隆二十年(1755)汉文录副奏折
及雍正初年,原无一定规则与程式,也未列入国家的正式官文书之内。京内外官员,不论官职大小,只要得到皇帝的宠信和特许,即使是微末之员,甚至寺庙的主持和尚,也可以上折奏事和谢恩。但到雍正后期,尤其是在乾隆时期,因奏折成了国家的正式官文书,就逐渐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首先是只有高级官员,如文官的京官三四品京堂以上或翰詹科道官员;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负有特殊使命的钦差官员;武官须总兵以上等员始有资格用奏折奏事。其次在公文程式、运转关系以及缮写的字体等方面,也都有繁琐的规定,违者就会受到处分。
奏折送达皇宫,由皇帝用朱笔批示后,即称“朱批奏折”。雍正朝以后,奏折经朱批后,在发还具奏人遵行之前,照例要由军机处抄录一份,以供有关衙门传抄执行和存案备查,称为“录副奏折”,简称“录副”。也有少数奏折(如言官风闻奏事之折)皇帝不加批示,即以原折交军机处存档,不再录副传抄。还有个别事关机密之件,或因具奏人的请求,或皇帝认为不宜公开,即留在宫中,不发交军机处抄录,称作“留中”。雍正帝继位不久,还下令凡康熙帝的朱批奏折及他本人批过之折,在发还具奏人遵行后,必须于年终汇总缴还皇宫保存,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和抄录,并且从此成为定制。此前,康熙帝在位期间,也曾有过缴回“御批”的规定,但未严格执行。
由于奏折是清代雍正以后最重要的官文书,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概括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所以目前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及其他一些单位的七十多万件朱批奏折和百万件录副奏折,已成为研究清代历史最重要的原始资料。(参见彩图插页第107页)
(朱金甫)
租佃
租佃
中国历史上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租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是:一方面,地主占有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不占有土地,但占有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们的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他们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租种地主的土地,dú • lì经营农业以及家庭手工业,而把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相比于没有dú • lì人格的奴隶,租佃农民的身分是自由的。但同时,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又必然形成租佃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的实现,也必须有赖于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经营方式是租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租佃制度呈现各种不同的形态。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约公元前6、5世纪至公元6世纪),租佃制度产生并初步发展。
租佃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春秋后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公田不治”,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井田制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作为自己的“私属徒”,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从中收取地租,租佃制度于此产生。这就是董仲舒说的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得以买卖,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情况。所以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实物地租的基本形态是分成租制,主佃分成的比例通常是“见税什五”。
在秦汉时期,租佃制度得到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越来越多的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农。同时,专制国家为解决流民问题,也将大量的封建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即“假民公田”。西汉宣、元二帝时(前86~前50),前后凡八次下诏,“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国家纳租,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间,称作“假税”。据居延汉简的记载,西汉官田租中已出现个别定额租的情况。另外,当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官田地被权家、豪民所揽租,他们或驱奴耕种,或转手再出租给小农,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公家也”。这说明在官田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二地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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