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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汉末年起,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并进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团,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也进入了一个人身依附关系特别严重的阶段。
这一时期依附于世家大族的租佃农民来源略有不同,主要来自由破产小农转化而成的徒附,此外还有宾客、宗人及被放免的奴隶。这些依附农民承租庄田,进行耕作,向主家纳粮完租,“输太半之赋”。除实物地租外,他们要无偿地为田庄主服劳役,如破伐林木、修治陂渠、营造院宇、担任运输等。田庄主还把他们编制起来,组成私人武装,平时为主人看家护院、巡警守卫,战时则跟随出征,由此逐渐形成部曲、家兵制度。他们一般都脱离了专制国家的控制,系世家大族的私属。从曹魏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措施,到西晋的官吏依品级占田、荫客、荫亲属制的规定,以及东晋的给客制,说明专制国家已逐渐对世家大族荫占人口的现象予以法律确认。所以当时的依附农民没有自己dú • lì的户籍,而附注于主家之籍。他们只有通过自赎或田庄主的放遣,才能脱离依附关系,获得自由。
曹魏初年,曾广泛推行屯田,把民田的租佃制度应用于官田,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军屯中的士家身分地位,明显地带有时代的特征,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不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大田庄普遍存在依附性很强的租佃关系的同时,一般民田的租佃中已经出现个别的缔结契约关系的现象,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
第二阶段从隋朝至元朝(公元6世纪后期至14世纪),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
唐朝前期,立契租佃制已经相当盛行。唐朝中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均田制终于破坏,多数自耕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封建地主的佃农。租佃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扩大,并进而占据主导地位。
唐朝前期,除了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其余都是编户百姓。唐律明确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中央曾多次遣使搜括浮逃户(见括户)。中期以后,政府推行使浮逃户著籍的政策,著籍者称为客户。虽然这时客户中的多数是佃食客作者,但它却只是与“土户”对称的“客籍户”的简称。客户的含义到宋朝才发生重大变化,成了“无产而侨寓”的佃户的代称,而与主户(税户)相对称。根据宋朝户籍资料分析,当时客户约占全部户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主户中的第五等下户也普遍租种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后,佃农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由于租佃制度的流行,秦汉以来对大土地所有者带有贬意的称呼如“豪民”、“兼并之徒”等,逐渐废弃不用。在唐宋文书中,已公然称其为“田主”了。
普遍实行立契租佃制,是这一时期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特征。据出土唐代文书证明,在西州的土地租佃中,契约关系十分流行,以致重要的生产工具例如耕牛的租赁,亦需缔结契约。入宋以后,缔结契约成为形成租佃关系的基本形式。官田的租佃,一般也订立契约文书。
这一时期的租佃契约,从本质上说虽然仍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凭据,但它毕竟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主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时的租佃契约,一般都分画疆畎,写明田主、租田人和见知人,并规定地租的数量、交纳形式,以及租佃的期限等。对佃农来说,契约基本保证了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耕作权,以及当契约限满之后退佃“起移”的自由。北宋天圣五年(1027),宋廷明确规定:今后“私下分田客”当每年收田毕日,可不必取得主家的凭由,商量去住,各取稳便。立契租佃制的普遍化,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隋唐以后租佃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首先,地租形式发生局部变化。唐宋时期,除个别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役地租的成分还比较高外,一般地区广泛实行产品地租,其中实物定额租的比例有了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