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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0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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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团的行为日益表示不满以至形成强大的反对浪潮,终于经1670年的一个案件(bhell’scase)后,规定陪审员应该根据证据自主地作出判决,不应被追究责任或惩罚。这也同样强化了陪审团的司法裁判者之色彩。

我们很难给作为证人的陪审团何时彻底演变成作为裁判者的陪审团划一条绝对的界限,但一般认为,至17世纪中期,其“裁判者”的特征已非常突出。约在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演变为裁判者。

作为裁判者的陪审团之稳固

随着陪审团的司法裁判者之特征逐渐强化与突出,一些微妙但具有质性的变化开始也在历史上悄悄地发生。英王室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中央集权已经基本确立,并且往往表现的过于专权与残暴,司法有时就直接成了为国王任意压制民众的手段,特别是在都锋王朝及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我们所熟悉的星宫法院(星座法院)就是王权专政的得力机构。但是,历史的另一面也在悄悄地发生,那就是国王对陪审团的控制却越来越难。由王室官吏召集的其所信赖的陪审员,现在出于这些陪审员可能存有偏心而会遭到当事人一方的反对;起初,陪审员由王室官员召集,现在却有由选举产生的发展趋势;以前可以控制其他证据的提出,从而间接地控制陪审团的裁定,现在各样的证据被理所当然地提出;对陪审团作出不合国王口味的判决,国王现在也越来越不能随意地对陪审团加以处罚了。一句话,原来是国王专政的有效工具陪审团,现在似乎越来越脱离国王的控制,并且由于陪审团现在作为司法裁判者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从而在实际上就能成为民众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自由而直接反对国王专权的一处堡垒了,最著名的就是1554年的throckon’scase和1670年的bhell’scase。此两案中,陪审团坚决反对王室的专权与骄横,一致宣告被告人无罪。有鉴于此,王室一方面仍顽固地妄图继续加强对陪审团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弃陪审团于不用的迹象,臭名昭著的星座法院从不实行陪审制;科克(ke,siredrd)爵士也曾认为重罪犯可以不经过陪审团审而处以死刑。事实上,恰如前文所表明,国王从来就不是为推广陪审团而采用陪审团,国王所需要的并不是陪审团本身,而是需要借陪审团来控制司法,维护统治。如果条件许可有更有效的办法来达到他统治国家的目的,他完全有可能弃陪审团于不用,而采用那更有效的办法(比如,欧陆国家13世纪发展起来的可对被告实行刑讯的纠问式诉讼制度)。13世纪布菜克顿(

acton)审讯方法以及16世纪星座法院的兴起即为明证。

然而,就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深恐于王权专政的民众(特别是日益兴起的资产阶级)及时敏锐地发现并紧紧地抓住了日渐裁判者化的陪审团这块“珍宝”。因为恰如1554throckon’scase和1670年的bheil’scase所表明的那样,日渐“裁判者化”了的陪审团可以成为有力地反对王权专政的一处堡垒,陪审团可以站在民众的立场维护司法的基本公正,保障人民自由,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权益。以前是国王利用陪审团(团体证人)来实现集权,如今是民众发现他们可以利用陪审团(裁判者)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对抗王权专政。正是因为这样,民众开始极力维护、保存司法化了的陪审团。终于,1688年所谓“光荣革命”成功,革命力量与国王达成妥协,于1689年签定了《权利法案》(blllofright),里载两:

其一、向来对于大逆罪之陪审员,往往选任不当,易致偏颇,此后陪审员必须为适当之登录,并由选举产生;

其二、此后关于大逆罪之公判,陪审员有自由认定事实之余地,不应受任何干涉及恐怖,俾其得尽公平之职责。

这两点都是鉴于昔日王权专政而特别加以载明强调的。从此,英国陪审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自由dú • lì之地位得到保障,免去其遭受惩罚入狱之忧。而英国陪审团也自此由原先是王权集权之手段翻变为抵制王权专政的“人民自由的堡垒”(布莱克斯通语)。英国的陪审制度因此得到继续稳固和发展,并随着其殖民统治而遍传北美与亚非。

以上所陈,为英国陪审团制度之起源与演变经过之大略。需加说明的是,英国至此没有关于陪审制度的概括立法。时至1825年方颁布这样的概括的规定,即《1825年陪审条例》。鉴于情势变化,1870年又对其作出修改,颁布了《1870年陪审条例》。至此,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上是出于民众与王权专政进行政治斗争之需要,而非纯司法上之考虑,陪审制才继续在英国得到稳固与发展。

历史并没有就此驻足。在随后的岁月里,我们将一再地看到类似的情形。遍考北美与欧陆的历史,上述结论大致同样地适用于这些国家。因此,我们可以大略地下这样一个结论:近代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基本上源于民主革命之政治需要,而少为制度化的司法目的之理性考虑。阮成毅先生对此曾有过颇富文采的点评:“考各国采用陪审之最初动机,多半由于民权革命高潮之激荡与人民心理之狂热。”也正是因此,在革命群情过后,出于诸多专业司法上之理性考虑,陪审制遇到了种种困难,衰落为如今的模样。

结语

至此,我们算是概略地考察了英国陪审团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当然,笔者深感这种考察的粗糙与不足,唯愿来日能够继续深入以弥本文的缺漏。在结束本文之前,笔者想作一个简短的评论。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作为民众团体证人是基于法兰克国王为维护王室特权的需要而产生,并由于深符封建时期英王室集权的政治欲求而在英国迅速扩展并得以稳固;至陪审团由证人逐渐演化为“裁判者”时虽难以再悦龙颜,却恰又深切当时各样“民权革命”之政治需求而声誉鹊起,陪审制因此得以被继续巩固发展并风靡世界各国;于今可能由于陪审制的政治意义日渐淡却,其在纯司法上的弊端或弱点日益暴露,由此陪审制渐渐走向了衰落。因此,陪审制的历史兴衰是功能性的,而非一预定的历史轨迹。换言之,陪审制是否满足某种历史性的社会需要是导致其在历史上起伏兴衰的根本原因。此其一。

如果要问陪审制的前景,那只能取决于陪审制在当今乃至将来是否仍具备某种社会功能。但是严格来讲,“陪审制的前景”这个问题并非核心,核心的问题是:今后各国的陪审制是否仍然能够按照设立的初衷而续存或发展。因为从历史上看,陪审制的发展往往背离了设立者最初所赋予的目的,比如英国16世纪以来陪审团的发展就逐渐偏离了英王室起初建立陪审制的政治意图;而美国内战期间在南方联盟势力下所运行的陪审团也严重地背离了美利坚合众国建国者们最初对陪审团的厚望。可见陪审制这同一“外衣”下可以隐藏不同的意图,从而使得陪审制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制度往往会在同一名称下悄悄地发生历史性变化。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此其二。

考察英国陪审团的历史,我们发现诸多复杂甚至貌似矛盾的现象;陪审制本起源于法兰克王国,后传入英格兰,但陪审制却最终在英国得以续存与发展而在法国却早早地销声匿迹了;作为现代典型的司法民主之象征的陪审制,原却为封建时期国王实现其中央集权的有效手段,更甚者乃英王室居然正是凭借这种陪审团侵蚀了当时英国真正的“司法民主”——“同等者审判”之习惯;作为现代司法民主象征的陪审团在英国原本主要是与王室行政事务相联系,后来由于各种历史机缘却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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