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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8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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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为了有效地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准问方式。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税调查等万面。法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万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万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地方封建权威(如封建领主)断不能使用。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同时显然,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15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他们将调查陪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调查陪审团,后者要发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询问土地占有以及财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权对全国的控制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而努力确立其体系化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中性)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样。

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万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实践,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邻居调查陪审团,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详实信息,;因而邻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末日审判书》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剥夺了广大农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为自己攫取权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槛忱角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当然,如前文所交代,威廉及其后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并且王室通过派遣巡回法官(jtlceseyre)在地方上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来查问有关地方官员有无违犯王室的不轨行为,借以控制、监管地方的行政与司法活动。陪审团对英王室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直至14世纪,由于有地方各郡代表参加的议会的出现,使得国王无需派官员四处奔跑,即能在议会上获取其所需的全国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负行政职责的巡回法官(jticeseyre)越来越不受民众欢迎,应公众的强烈要求很快被司专职审判的巡回法官(jticesofassize)所取代;并且王室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官僚机构体系在全国也已基本建立,原来的取证方式(调查陪审团)也多少有些难以适应这种专业化及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故而,在14世纪王室行政事务中的调查陪审团逐渐地衰微,调查陪审团演变为主要与司法审判相关了。

当然,调查陪审团并非直到14世纪才被引入司法审判。如前所述,诺曼征服后的英王室一开始从诺曼底引进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就是为了在政府管理中广泛地加以运用的。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之前,司法审判中运用陪审团(jury)的事例较少,据记载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佛里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采用过陪审团。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对于十二人陪审团绝对不会陌生,无论是在行政事务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势力手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这严重阻碍了王室集权。并且“司法中有大钱”(英格兰格言),司法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收入。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谋略,还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司法权对于英王室无疑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亨利二世在英国历史上是个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国王,为了盘剥地方封建司法权,伸张王室司法权,他把调查陪审团与他的‘司法化’的令状制度结合起来,每一类根据国王的司法令状可由王室法院或法官管辖的民事案件,均得采用十二人陪审团审,以询问陪审团作为取证方法,而不得适用宣誓断讼法或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证手段,由此全体公众可以在王室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诉讼)中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正规的制度予以运用。同时,亨利二世还辅之以王室定期地往地方派遣巡回法官(jticeseyre)制度。这样亨利二世就确定了王室对颁发令状和对陪审诉讼的专有管辖权,使王室司法权获得正当性。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十二人陪审团来审理案件成为制度性做法。从根本上讲,这些在王室司法中的陪审团与在王室行政事务中的陪审团在性质上并无多大区别,它们同样只是团体证人。这些王室司法中的十二人陪审团同样是从案件发生地的周围邻居中召集的,他们唯一职责是要如实地回答法官提出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一般知悉案情,并且事先已经知道法官将会对他们提出什么问题,他们回答问题无需经过审判中询问普通证人的烦琐过程,法官一般直接根据陪审团的回答来对案件作出裁决,不考虑也不允许提出其它证据,因而它使得数量很少的王室法官(一共不超过三十名)就能处理全国所有的司法事务。并且,由于采用询问十二人邻居陪审团作为取证方式来对案件进行裁决显然比地方法院通过宣誓、神裁及决斗等非理性的取证手段来裁决案件更具合理性,因而王室法官主持的有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在政治上更受民众欢迎。另外,由于召集的十二人往往代表了其所在的村社共同体的意志,而村社共同体的意志在当时对诉讼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威权,故而陪审团提供的有关意见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尊重,而这显然有利于树立王室司法的威望。陪审团在王室司法中所具有的所有这些优点,都有利于王室的司法权向地万和封建的司法权渗透。后来随着审判技术的发展以及客观形势的需要,王室新的令状被不断地创造出来,这同时意味着陪审团在司法中的适用不断地“蔓延”,更直接地说就是王室的司法权不断地得以扩张,由王室法官主持的审判一步一步地排挤掉了地方封建司法权。由于从13世纪中后期始,王室司法机关逐渐专职化,王室法官专业化,因而整个王室司法开始专业化。而地方封建法庭的运作一直是非专业化的,多少带有民众团体司法的性质。种专业化的王室司法排挤或取代非专业化的地方封建法庭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专业化的法律体系——普通法逐渐形成。普通法的形成大大地改观了原先整个国家法律多元、分散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制局面,为国王统一管理国家,实现集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王室将陪审团引入司法是为了干涉地方司法权,扩张王室司法权;也正因此陪审团在英格兰得以迅速发展。对此,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ho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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