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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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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正德五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正德八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嘉靖三十三年置,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王天有)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之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抚之上,秩为正二品。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官缺,计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陕甘总督、闽浙总督、两湖总督(即湖广总督)、两广总督、四川总督、云贵总督。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负责漕运及河工事宜。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单士魁)

总管府

总管府

北周开始设置的区域性军事管理机构。魏晋以来,逐渐形成一些军事指挥区域,即都督区。其长官称都督,都督例兼所驻某州的刺史,兼治军民。大区都督常兼管数州,称为“都督诸州军事”。东晋王敦为江州刺史,镇武昌,都督江、扬、荆、襄、交、广六州军事,即以长江中游为中心,直至岭南地区均归其指挥。南北朝承魏晋之制,均有都督之设。如北魏有都督中外军事、都督府州诸军事、都督三州诸军事等。北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始改都督诸州军事(疑为都督州诸军事)为总管,总管兼任所驻州刺史,并统辖邻近各州。诸州都督府改称总管府。偶有以一般总管身分辖数州总管之例。北周总管府大部分置于武帝时。建德六年(577)北周灭北齐,于北齐旧地增置一批总管府。总管府的设置,或在都会之地,或处守御之要。北周总管府中,洛州、并州、相州最重要。北周武帝平齐后,于相、并两州总管府各置行宫及六府官,即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府,取代北齐之大行台(见行台)。后废并州六府。大象元年(579),移相州六府于洛州,称东京六府。河阳、幽、相、豫、兖、青、徐七总管,皆受东京六府统辖。

隋代总管府分上、中、下三等置于诸州。其中统辖数州及至数十州的俗称大总管,如秦王杨俊为并州总管,管二十四州诸军事,后改授汉王杨谅。杨俊转任扬州总管,镇广陵,管四十四州军事。蜀王杨秀为益州总管,管二十四州诸军事。大业元年(605),鉴于汉王杨谅以并州总管起兵,炀帝下诏废除诸州总管。唐初于缘边及襟要地区的一些州治置总管府,领军出征者为行军总管或大总管。武德七年(624)改称都督府,而行军总管及大总管不变。

(王仲荦刘统)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晚清主管外交事务、派出驻外国使节,并兼管通商、海防、关税、路矿、邮电、军工、同文馆、派遣留学生等事务的中央机构。初称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或译署。1860年(咸丰十年)清政府与英、法等国签订《北京条约》后,对外交涉事务增多。次年1月,恭亲王奕?、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奏请为“通商夷务全局”,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管以往礼部和理藩院所执掌的对外事务。旋经咸丰帝正式批准,该机构于1862年3月(同治元年二月)成立。

总理衙门由王大臣或军机大臣兼领,并仿军机处体例,设大臣、章京两级职官。有总理大臣(特简,或由军机大臣兼任,无定额)、总理大臣上行走(特简)、总理大臣上学习行走、办事大臣。初设时,奕?、桂良、文祥三人为大臣,此后人数略有增加,从七八人至十多人不等,其中奕?任职时间长达二十八年之久。大臣下设总办章京(满汉各两人)、帮办章京(满汉各一人)、章京(满汉各十人)、额外章京(满汉各八人)。以下设司员、供事等若干人,帮助办理文案。

总理衙门的编制设置分:英国股(主办与英国、奥地利交涉事务,兼办与各国通商及各关税务等事)、法国股(主办与法国、荷兰、西班牙、巴西交涉事务,兼办管理保护民教及招工等事)、俄国股(主办与俄国、日本交涉事务,兼办陆路通商、边防疆界、外交礼仪、本衙门官员的考试任免、经费开支等事)、美国股(主办与美国、德国、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交涉事务,兼管设埔保工等事)、海防股(主办南北洋海防,包括长江水师、北洋海军、沿海炮台、船厂以及购置轮船、枪械、制造机器和置办电线、铁路、矿务等事务。中日甲午战争后改名日本股)、司务厅(主管收发文件、呈递折件等秘书性质的事务工作)、清档房(主管缮写文件及保管档案等工作)、电报处(主管翻译电报等工作)、银库。此外,直属总理衙门的机构还有同文馆和海关总税务司署。

总理衙门三大臣

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时,又在其下设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与外通商事务。1870年改为北洋通商大臣,管理直隶(约今河北)、山东、奉天三省对外通商、交涉事务,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另外,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设立的五口通商大臣(曾驻广州、上海,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对外通商、交涉事务),1861年也列于总理衙门之下,并逐渐扩大职权,增管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岸,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实际成为南洋通商大臣。但是,北洋通商大臣、南洋通商大臣与总理衙门在业务上的关系是平行的,只是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与总理衙门咨商,由总理衙门备顾问和代奏朝廷。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北京被八国联军攻占,次年清政府与列强签订《辛丑条约》,并依约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列为六部之首,分设四司(和会司、考工司、算司、庶务司)、一厅(司务厅)、五处(俄国处、德国处、法国处、英国处、日本处)。

参考书目

单士元:《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年表》,自行刊印,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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