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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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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负担内地税三十两以上,在三联单掩护下的外商,却只负担五两,两者相差六七倍。

子口税是由海关征收报解中央政府的一种税收,至于常关厘卡等内地通过税,则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加派、自行支销的收入。缴纳子口税以后的商品既免纳其他内地税,地方政府的税收遂被压缩。面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采取了两种对策:一是降低内地税率,以与子口税相竞争。二是采取加重土货厘金,以补偿实行子口税而短少的财政收入。这个办法直接破坏土货的流通和生产,削弱了土货对洋货的竞争力。

在此期间,由洋税务司控制的中国海关是根据货物启运地点区别其生产国籍,因此,凡从香港启运的货物,都被当作洋货并享受洋货内销的子口税待遇。于是便有不少国产土货特地绕道香港以取得洋货身分,然后运销内地,这样,仅在出口时纳一出口正税,内销时再纳一进口正税与子口半税,即可免纳一切厘金,其中最突出的是内销长江流域及华北一带的广东和tái • wān的蔗糖。1871年镇江这种“洋糖”的进口比1870年增加十二万四千担。

子口税制的后果洋货内销的子口税单和土货外销的三联单、运照制度,给予洋商以深入穷乡僻壤控制中国国内贸易的极其优越地位,同时也导致华商假冒洋商名义,悬挂外国旗帜,百般依附洋商。华商往往向外商非法购买子口单,以免内地税盘剥。1879年英国驻汉口领事报告说:上海内销洋货的%都由购得子口单的华商所经营,至于在土货外销方面,据1866和1867年的《海关报告》说,自内地运棉花到宁波,内地税高出子口税一倍,因此华商就以每包五角的代价向外商购买三联单去护运棉花,其结果竟使三联单的买卖本身“成为一种交易”。

不仅如此,外销土货的子口税是向出口口岸的海关交纳的。如果外商和依附外商的华商自内地贩买土货,在到达出口口岸之前即行出卖,就不仅逃避了内地税,也逃避了子口税;如运到口岸而不出口,则他们在国内贸易上也享受用交纳子口税的方式代替内地税。如1872年镇江出口的土货价值只占到三联单护运流入的土货的25%,其余75%都销于镇江及其附近地区,并未出口。

1871年两江总督曾国藩许华商贩运洋货也可请领子口单,但事实上仅宁波、九江二埠见诸施行。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洋货内销,华洋商人都可请领子口单。但这一规定在1880年实行后,华商因与外商存在事实上的身分不平等,所以宁可依附外商经销进后的洋货,而独自申领子口单者寥寥无几。至于申领土货外销三联单亦如此。总理衙门于1896年准许华商亦可享受同样权利。可是法令颁布了一年多,华商之请领土货外销三联单者“并无一人”,其原因在于地方官把试图请领三联单者指为“奸商市侩”,因而“群相裹足”。19世纪末叶,洋货内销和土货外销的子口税待遇,依然是外商所独有的特权,与华商相较,“洋商入内地,执半税之运照,连樯满载,卡闸悉与放行,而华商候关卡之稽查,倒箧翻箱,负累不堪言状”。最后终于造成这样的局面:“倚洋人则生,否则死;冒洋人则安,否则危。”因此子口税制度不但破坏中国主权,而且加深了中国经济的半殖民地化。直到1931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明令废除厘金及由厘金变名之各种税捐以及常关税等,子口税制度遂失其存在的根据,被同时废除。

(姚贤镐)

自立会和自立军

自立会和自立军

清末由唐才常组织发起,由资产阶级维新派、革命派和会党群众所组成的政治组织和武装起事组织。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维新运动失败后,维新派谭嗣同挚友唐才常誓继谭未竟之志,并为谭复仇,东渡日本,先后会晤梁启超、康有为和孙中山,从两方面承受影响,获得支持。他于1899年冬回国密谋武装起事。次年在上海成立“正气会”,旋易名为“自立会”,联络长江中下游会党,设富有山堂,发富有票,入会者达十余万人。又邀结社会名流和会党首领开“国会”(亦名“中国议会”)于上海张园,以容闳和严复为正副会长,唐才常为总干事。

唐才常像

同时,唐才常遣林圭在汉口设立机关,组织自立军。兴中会亦派吴禄贞、戢元丞、傅慈祥等参与建军。自立军由新军士兵和会党群众组成,凡七军、两万人。安徽大通为前军,秦力山、吴禄贞统之;安庆为后军,陈犹龙统之;湖南常德为左军,田邦璿统之;湖北新堤为右军,沈荩统之;汉口为中军,林圭、傅慈祥统之。另设总会亲军和先锋营,由唐才常直接指挥。唐并节制全军,兼任总粮台。

自立会和自立军的政治纲领具有两重性,既以“勤王”为帜,拥光绪帝亲政;又“不认满洲政府有统治中国之权”,要求废止“清国专制法律”。其根本目的则欲“保全中国自立之权,创造新自立国”。纲领中这种矛盾,反映了戊戌变法后各种社会力量的政治动向。处于矛盾中的唐才常本身则是一个从激进维新派向资产阶级革命派转化型人物,他既是参加自立会各派政治力量的组织者,又是各派政治观点的调和人。

1900年夏,北方义和团运动高涨,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慈禧太后携光绪帝西逃。自立军拟运动张之洞在两湖dú • lì,并乘机发动武装起事。起事日期原定8月9日(七月十五),因康有为失约,拒不从海外汇款,造成饷糈困难,只好展期。秦力山等在大通未得通知,仍杀牲祭旗,如期发难,激战七昼夜,败退九华山。汉口则延至8月22日起事,拟先夺汉阳兵工厂,再战武昌,然后北伐幽燕。此时,北方政局发生变化,在帝国主义首肯下,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廷中枢在屈膝投降中趋向稳定,原先对自立军持观望态度的张之洞和英帝国主义相勾结,转而残酷镇压自立军。8月21日晚,张派兵包围设于英租界及其附近的自立会机关,捕唐才常、林圭、傅慈祥等二十多人,次日晚加以杀害。稍后,新堤部分自立军亦起事,转战至临湘一带,不久失败。在此期间,两湖及安徽、江苏等省,追缴富有票,捕拿自立会员,查封“国会”,并株连亲族,前后捕杀达千人。自立军起事遂演成为一次比戊戌变法更大的流血事件。

自立会和自立军的失败基因于其政治主张自相矛盾,组织基础不牢固(以会党为基础),以及康有为在经费上的掣肘和对张之洞存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次起事虽有其保守方面(勤王),但所表露出来的某种反清要求及依靠下层会党和采取武装起事的手段,则具有进步意义。在起事中,特别是起事失败的教训,使维新派,保皇派发生分化,许多自立会参加者很快步上革命道路,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得到迅速发展。自立会和自立军的活动,一方面继戊戌变法的余绪,另一方面又表露出革命的新机。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历程中,成为戊戌变法时期到辛亥革命时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皮明庥)

宗法

宗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制度。亦称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对周代宗法内容比较完整的记载,还保存在先秦时期的两部礼书——《仪礼》和《礼记》中,并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证。其中《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中两段内容大致相同的记载,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

根据礼书的记载,周代天子或诸侯的子辈男性后裔中,除继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称为群公子)都将成立以其自身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天子或诸侯有所隔断。这些宗族以专属自己所有的氏为标志,因而在礼书中群公子被称为“别子”。在以别子为始祖的宗族中,别子的继承人拥有对整个宗族的管辖和统率权,是整个宗族的首领,被称为大宗或宗子。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别子的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以此将别子的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被说成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祢者为小宗”(祢,意为先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六世祖的继承人就不再被奉为小宗了。这就是所谓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因为有对小宗的尊奉关系,以大宗为首的宗族又划分为许多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亲集团。从礼书的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若在同代亲属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对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辖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经学家程瑶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分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分。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郤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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