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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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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客”。战国后期,庸客的大量出现,与统治阶级所豢养的,不同于“家臣”、“徒役”的宾客、食客的大量出现,是平行的现象,很值得重视。不过,雇佣劳动者大多数是无家业的贫民,社会地位低下。他们不但要从事辛勤的劳动,受雇主剥削,而且还会受到有权势的雇主的压迫虐待。

战国时期,“赁”字意义同“庸”(佣)相近。《荀子·议兵》“是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史记·范雎传》有“范雎曰:臣为人庸赁”。《韩非子·显学》说“儒者破家而葬,赁子而偿”,大概是让儿子给债主当佣工抵债的意思。战国时期,楚国铸有一种供旅行者过传舍用的铜节,铭文说:“王命,命传赁一擔(担),飤之。”“赁一擔”可能是租给持节者一个担负东西的役徒的意思。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有人认为这是关于雇佣的最早记载,但是《左传》的内容并非都是当时的实录,似乎不能仅仅根据这条材料就断定春秋时期已有雇佣关系。古书中有“赁”当读为“任”的例子。“任”可以当担负重物讲,载运东西的车古代也称为“任车”。如果把《左传》的“仆赁”读为“仆任”,解释为给人赶车,给人搬运东西,似乎也讲得通。

参考书目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裘锡圭:《战国社会性质初探》,《中国古史论集》,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1。

(裘锡圭)

永佃权

永佃权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接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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