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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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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928年11月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提请任免所属官吏,主持司法院会议,并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掌司法行政、司法审判、行政诉讼、官吏惩戒职务。

考试院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领导并监督所属机关,提请任免所属官吏,主持院务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分别依法行使考选和铨叙职权。

监察院1931年2月16日正式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审计职权。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院长综理院务,提请任命所属官吏,主持监察院会议,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设监察委员十九至二十九人,任期无定,依法享有特殊保障,但不得兼任其他官职。下设监察使署和审计部。

参考书目

钱端升、萨师炯等:《民国政制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46。

董霖编著:《中国政府》第2册,世界书局,上海,1941。

许崇灏:《中国政制概要》,商务印书馆,重庆,1943。

(曾业英)

五铢钱

五铢钱

汉武帝时开始铸造的一种标准铜币。因其实际重量和币面重量一致,都是五铢(约克),故名。

汉初,币制混乱,所铸的各种铜币承袭秦制,文虽仍称半两,但实际重量远较半两为轻。各种铜币大小、轻重、成色也很不一致。另一方面,民间私铸者多,钱质恶劣,更增加了币制的混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也不利于国家的统一。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禁私人铸钱。武帝即位后,财政支出增加,政府大量铸钱,民间也私自铸钱。因盗铸有重利可图,致罪者虽多,却无法禁绝。私铸者还往往磨取官钱的铜屑以盗铸钱,官钱也因此逐渐减轻,同私铸的劣币一样。“钱益多而轻”,物价高涨,币值低落。

汉武帝时期铸造的五铢钱

武帝元狩、元鼎年间(前122~前111),政府企图借铸钱之利以弥补巨额的财政亏空;也企图用更换新币的办法限制豪商巨贾居奇取利,操纵货币;再加上关东地区遭受水灾,亟需巨款赈贷。因此,决定进行币制改革。元狩四年(前119)初,在张汤主持下,造白金(银锡合金)币及皮币(未广泛流通)。与此同时,销毁了文帝时的半两钱(四铢钱),另铸“文如其重”的三铢钱,以广流通。法令虽严禁私人铸钱,但白金币定值过高,三铢钱轻,易作奸诈,盗铸仍然盛行。五年春,罢三铢钱,改行五铢钱。这时钱由郡国铸造,各地从中取利,钱多轻,私人盗铸者亦多。五年间,汉因盗铸金、钱遇赦免死的有几十万人,自首赦罪的有一百多万人。元鼎二年(前115),始集中铸钱,由京师钱官铸赤仄钱。以精铜精工制成,一枚当郡国所铸的五铢钱五枚使用,规定赋税、官用必需用赤仄钱。未久,白金终废不行,赤仄钱因与五铢钱比价不合理,私铸更多,使用不便,币制混乱,依然如故。

元鼎四年,在桑弘羊的主持下,汉政府决定克服过去铸币权不统一,货币名义价值与实际重量不一致这两大弊端,进行彻底的币制改革:取消郡国铸钱权,专令水衡都尉所属的设在上林苑的钟官、技巧令(一说为均输)、辨铜令三官负责铸造新的五铢钱。钟官直接掌管铸造,技巧主刻范,辨铜负责原料供应及检验铜的成色。这种新币名为“三官钱”(又称“上林三官钱”)。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旧币一律废罢,并责令各郡国将以前所铸的钱一律销毁,所得铜料输给三官。新币选料严格,以铜范为母范翻铸之钱大小、式样一致,真正做到重如其文。新的五铢钱不惜工本,私人铸造很难,无利可图,禁令又很严格,所以盗铸之风一时衰息。货币混乱的问题终于获致解决,币值得以长期保持稳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铸币权统一收归中央,没有强大的国家力量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货币统一以后,封建国家的经济力量得到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进一步获得了经济上的保证。

五铢钱大小、轻重适中,制作精整,有外廓可保护钱币不被盗磨,利于流通和长久使用。从武帝元狩五年到平帝元始年间约一百二十年中,共成钱二百八十亿余。王莽统治期间,屡易货币,并禁用五铢钱,造成极大混乱,但民间仍私用五铢钱。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六年(公元40),重铸五铢钱,改由太仆属官考工令主管,郡国也可铸造。东汉五铢钱制作轻薄,由传世的大量东汉五铢钱可见。灵帝中平三年(186)所铸四出五铢,背面有四道斜文由穿孔的四角直达外廓,亦称“角钱”。汉末董卓于献帝初平初年坏五铢钱更铸小钱,这是汉政权最后一次铸钱,结果是货轻物贵,谷一斛至数十万,一度钱货不行。东汉以后各朝,仍继续沿用五铢。五铢钱从汉武帝铸造一直到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废罢,流行了七百多年。

(宁可)W

伍廷芳

伍廷芳

(1842~1922)清末民初时期政府外交、司法高级官员。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其父伍荣彰在南洋经商。伍廷芳于1842年7月30日(清道光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生于新加坡。1845年随父归国,十三岁往香港入圣保罗书院,1861年毕业,任香港高等审判厅翻译。1874年留学英国林肯法律学院,三年后获大律师资格,到香港任律师、法官。1896年任清政府出使美国、西班牙、秘鲁大臣。1902年回国,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后,伍廷芳在上海宣布赞成共和,并两次致函清廷,劝告清帝退位。12月被南方dú • lì各省推为民军方面的议和全权代表,与袁世凯派出的代表唐绍仪在上海正式举行南北议和谈判。次年1月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协助孙中山制定和颁布一些符合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制和法令。袁世凯篡权时,退居上海,反对帝制。1916年11月出任段祺瑞内阁外交总长。1917年,在以美、日帝国主义为背景的“府院之争”中,伍站在黎元洪一边,于5月任代总理,协助黎免去段祺瑞的总理职务。6月,因拒绝在黎元洪解散国会的命令上副署,被免去代总理职务。

1917年9月伍廷芳到广州,被孙中山任命为护法军政府外交部长。次年5月改任军政府七总裁之一,兼任外交和财政部长。为抵制桂系的黑暗统治,他脱离军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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