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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等方面与汉三公之一的太尉有所不同,还不是最高军事长官。
在地方政权机构中也设有以尉为名的各种官吏。据《商君书》和云梦秦律可知,战国时,秦已在县设尉。当时县、里有尉的记载还见于其他文献。《墨子》的《备城门》诸篇,曾提到守城的多种尉。如城上四角所设的尉;城上百步一亭,亭设亭尉;守城之士,每百人设一帛尉;守护大将府署者有门尉。这些尉可能并非常设,其地位也较卑微。县中常设的尉,有县尉、里尉,县尉是低于县令的武官,里尉较县尉为低,相当于秦汉时的里魁或里典。里尉的主要职守之一是守闾闬之门,掌管其筦、键。不过是一般的乡里小吏,和军事无关。由于要管理闾里之治安,故仍以尉为名。秦统一后,郡有郡尉,县有县尉。东汉省郡尉,遇有军事,临时设置都尉,事迄即罢。隋炀帝时郡置都尉领兵,但与郡守无统属关系,唐废此制。县尉,秦至南北朝,大县置二人,小县一人,主捕捉盗贼,维护地方秩序。隋炀帝改县尉为县正,后复置尉,但分司户曹和法曹。唐亦置县尉。
周之司法官员称为尉氏,杜预以为尉氏乃“诛奸之官”,孔疏云:“明尉氏主刑人,故为讨奸之官。”先秦时期,兵刑往往不分,所谓“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故军将和主刑之官亦可相通。秦统一后,最高司法官名廷尉,当是沿战国之旧。不过战国时以尉为名的司法官在文献中很难见到。记春秋战国时官制甚详的《周礼》,司法官吏官名中从无带尉字者,可见法官以尉为名者也并不普遍。
汉掌司法监察之官,有司隶校尉、廷尉。汉武帝置八校尉,皆为禁军将领。元鼎二年(前115),又置奉车都尉(掌御乘舆车)、骑都尉(监羽林骑)、驸马都尉(驸通副,掌非正车之驾车),三都尉皆为荣誉性武官衔。西晋沿其制,多以皇帝外戚为三都尉。东晋三都尉中唯留驸马都尉,娶公主者授此官。南北朝至隋唐,娶公主者拜驸马都尉遂成定制,故皇婿又称“驸马”。清代,封爵中亦有尉,如奉车都尉等(见爵制)。
(吴荣曾)
《尉缭子》
《尉缭子》
战国晚期论述军事、政治的著作。传世本共五卷二十四篇,以南宋刻《武经七书》本为最古。《汉书·艺文志》杂家著录《尉缭》二十九篇,兵形势家著录《尉缭》三十一篇。据《隋书》、《旧唐书》的《经籍志》和《唐书·艺文志》,传世的是杂家的《尉缭》。其篇数与《汉书》不符,当因在流传过程中有部分亡佚。该书内容大部分论兵,因此宋以后多视为兵家著作,但其论兵,与《汉书》所谓兵形势家异趣,有人以为即《汉书》兵形势家的《尉缭》,恐不可信。《汉书》杂家《子晚子》xià • zhù有“齐人,好议兵,与司马法相似”,可见今所传《尉缭子》有可能列入杂家。
唐初的《群书治要》节录了《尉缭子》四篇。1972年临沂银雀山一号西汉前期墓所出竹简,也有与《尉缭子》相合的竹书六篇。从这几篇的情况来看,今本文字有很多删节和讹误,篇名往往与竹书不合,但基本上没有后人添加的东西。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王政十年(前237)“大梁人尉缭来说秦王”,秦王以为国尉。
《尉缭子》疑即此人所作。今本首篇《天官》的第一句作“梁惠王问尉缭子曰”,惠王死于公元前319年,尉缭不能与之相及,此句“惠”字可能为后人臆增(但《隋书》所据本已有此字)。或以为魏有二尉缭,一在惠王时,为兵家,今所传《尉缭子》即其所作;一为战国末入秦者,杂家《尉缭》为其所作。此说恐不可信。《尉缭子》反对军事上相信“天官时日、阴阳向背”的迷信观念,强调政治、经济对军事的决定性作用,见识颇高。其思想有糅合儒、法、道各家的倾向,这大概是该书被列入杂家的原因。后半部《重刑令》以下十二篇,对研究战国时代的军法颇有帮助。
参考书目
银雀山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简本〈尉缭子〉释文(附校注)》,《文物》1977年第2、3期。
张烈:《关于〈尉缭子〉的著录和成书》,《文史》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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