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章 73*(1/4)
“年过五十的被告,一方面为动物的本能所趋使而不能自制,另一方面又以缜密的计划和大胆的行为,企图巧妙地逃避刑律,这恐怕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事实。
“假如被告在第三、第四个诉因上没有罪的话,有什么必要在事件发生后马上逃跑呢?如果象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对于尸体遗弃的罪行感到后悔而想赎罪的话,这时正是最好也是最后的一次兑现的机会。可是,和过去几次一样,被告又把这次机会放过了。
“至于辩护人检举的证人津川广基,根据后来的调查,还不能认定他与东条康子有肉体关系。例如,关于血型问题,虽然他作了伪证,但也不能由此断定当天晚上和康子发生关系的就是他。在这方面,被告自己也承认过去和康子有过这种关系。至于那天晚上到底是谁和康子发生的关系,恐怕应该说是被告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成为问题的一千万元钱的来龙去脉得以弄清,当然是辩护人的功劳。但是把它看做是这次事件的起因,也未必妥当。辩护人引用股票市场的看涨和看跌的学说,推断东条宪司认为行情不会上涨了,于是在去年年底把股票全部卖掉,转向小豆市常辩护人方面提出的物证,也可以证明事实确实是这样。但是,后来的事实是,股票的行情,和东条宪司的预料相反,依然继续上涨。津川广基认为投资有希望,于是向别人借钱购买现货股票,也没什么奇怪的。至少比那种想搞冒险的小豆投机买卖一下子发大财,要稳健得多。”
作为对被告人罪行的最后陈述,这种辩论方式,是很少见的,给人的印象好象是辩护律师在发言。在这一瞬间,我就产生了一种奇怪的错觉:这个法庭上的审判对象,不是村田和彦而是津川广基,天野检察官正是村田的辩护律师。
“根据对津川广基的调查报告,关于投资问题他在法庭上做伪证,是为了逃避违反所得税法的罪行。当然,他的伪证罪,并不能因此而消失,但是从常识来讲,这种理由是可信的;那种认为做伪证就会导致shā • rén的说法,恐怕是过于武断的一种逻辑上的混乱。在第二次shā • rén那天,他在勃朗峰茶馆和一个名叫津岛庆子的妇女碰头,在一起吃晚饭,在七点钟前后分手的事,可以从津岛庆子自己和她同伴的证言中得到证实。当然,后来证人不在出事现场这点,是没有证明的。可是,另一方面,被告不在出事现场的证明,更加模棱两可,是不说自明的。本法庭无论如何应该沿着制裁被告村田的方向进行审理。
我敢断言,用空中楼阁式的证据和推理,把罪行转嫁给出庭作证的第三者,而使被告逃脱罪责,这是一种用卑劣的手段对神圣的裁判进行亵渎的行动。
“假如辩护人有自信的活,就应该首先拿出东条康子和津川广基发生关系的证据。要是没有证据,那就只能说是一种耸人听闻的假定和推论而已。
“辩护人在这次事件上倾注了无比的热情和努力,甚至发现了一些新的事实,这是必须承认的。当然,他并没有超过有组织的警察方面的工作。若是从坏的方面对他的意图加以解释,对他的表现加以强调的话,可以说是用戏剧性的表演,吸引人们的注意,借以沾名钓誉的行为。在法庭上自我标榜——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加以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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