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天 第二十一章 律法之争(二)(1/2)
宋慈的观点在国会引起喧然大波,辩论的结果,绝大多数人是赞同了宋慈观点。国会山一致认为应该对战场上的英烈们建祠祭祀。但是对于箭尽粮绝后的降敌行为,不少议员还是颇有争议。
不过主流议员还是认同,不应就完成战斗义务后的降敌行为过份指责。因为一个战士被送上战场,大明就有义务为他提供军械钱粮,否则就是大明违约在先。
在大明违约后,则大明前线战士就自动失去作战身份,而成为个体的人。此时他的确有要求生存的权力,当然代价就是放弃他的大明臣民身份了。
大家争论的着眼点其实还是在于潘子善是否应对辅广的战死负责。
当有人忽然在国会发问,如果潘子善的临阵脱逃被定议为对辅广之死的责任。那么辅广战死后,假如当时蒙胡进一步入侵到岚山,导致岚山的陷落、伤亡,难道还要辅广也对这些后事负责吗?
难道还要因此追究辅广的责任,撤销他的战死荣誉吗?
反过来说,假如因为潘子善的临阵脱逃导致蒙胡轻兵冒进,被岚山反击覆灭,难道还要给他潘某人记功不成?
结果认定是潘子善应该对自己的临阵脱逃负责,这点毫无争议。他应该对甄别百姓或敌人负责,这方面的争议在于对被胁迫的攻城百姓定义问题。
枢密院不愿订出过高要求,束缚前方将士。总之,临阵三次喊话不退,依然拿着武器进攻的,那就是敌人!
对于自己百姓被裹胁之事的释法,作为大明臣民,大明律法也是有规定的:
大明臣民有协助国家维护统一的责任。因此,战事一起,大明臣民就应配合军方政策行坚壁清野的义务,并尊从己方军人对于行动方向指挥的责义务。
对于最核心的一点,国会立法管辖所及时效问题,当然止于立法之后了。谁也不希望自己随时会为莫名其妙的往事被今日之立法追责的事情发生,那是恐怖主义才干的事!
这样,对潘子善的罪责是战前未执行军令,疏散所辖百姓躲避战争。战争中丢失国土。至于不做抵抗的问题,确实有因当时难以定义敌人名份的问题存在,此次不再定罪了。
自然对辅广之死也不用他去负责。最后定罪三条:
第一项罪名属于战时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按军律判杖八十,刺配边州管制。
第二项罪名弃土罪,其行为等同放弃自己军人权责,及岚山臣民义务。判剥夺一切军职、民籍。
第三项罪名在于战后未按抠密院军律要求,组织所属入营,递交作战报告,这是对作战程序的违抗,情节严重,判扙四十,禁闭三年,开除军职军籍。
三罪合计权一百二,禁闭三年。剥夺一切军职、民籍,刺配瀛洲安置,遇赦不减。
对于第三项罪名的成立,潘景良继续抗议说,即然第二罪就认定了潘子善的非军人身份,那么第三项罪就不再应成立才对。大理寺判官宋慈皮笑肉不笑地语带讥讽:
“潘翁糊涂啊!所谓律不及往,这第二项罪是现在的判罚。而在战争当时,他潘子善还是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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