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天 第二十章 律法之争(一)(2/2)
议员们咬牙切齿,一番论辩后诀议答复,未经通报和允许,进入大明辖区内之外来军队,均应视作敌人。无论是否宣战,军人之职责,就在保家卫国。至于出现阵地前方的百姓,不听从军伍劝阻或按军伍指定方向疏散的,就不再是百姓。
只要拿起武器攻击大明军阵,向军阵攻击的,那就属于敌人,无论其自愿与否。
反正你潘子善死定了!
潘景良不曲不挠,败诉后第二次递交败诉费,然后第三次向大理寺提起诉状,即:
今国会决议己出,自当制裁以后事。但潘子善事件明显是在国会议案前发生。则先案自然不应受后法制裁。因此潘子善有权认定他军阵前出现的是平民,即然涉及平民,自该交大理寺载夺。
“难道这潘某人就认定我大理寺不能shā • rén吗?”
大理寺判官宋慈愤然道。他虽然是吕金环的夫婿,与潘氏有姻亲。但他宋慈更是大明的良心,大理寺的官员!
为此,宋慈迎难而上,亲自北去昌邑、沧州、利津等地了解情况,又多次走访投案的溃卒取证。逐渐还原了当时沧州、利津溃败的实景。
对于案卷的阅读及当事人走访,宋慈对潘子善临阵脱逃的事实认定存在。因为同样态势,陵州军人选择保存百姓,坚辟清野。以自己的牺牲换来百姓安全,也阻止、迟滞了蒙胡的入侵。
如果潘子善临阵脱逃无罪,那么陵州刘庆福、国安用及其所属军人的英勇抗击又算什么?
至于对敌人的认定,自己的百姓都被对方杀虐、胁迫了。这样的敌人还不算敌人,那么谁是敌人?难道军人之职责不就在于保护平民吗?
那些平民辛苦耕种工作纳税,军人就该保护他们免遭敌人的迫害,这正是大明立国契约的基础。是早就写进大明临时律法的!可说是立国之本。
案例惟一漏洞在于,之前的大明军律中的确没有关于百姓和敌军的介定问题。此外,卫尉寺认为辅广牺牲也要潘子善担责任就有些牵强。
战争是一个连续行为。每个人尽到自己职责就己经屡行了大明律法赋于的义务。比如辅广即然统军拒敌,无论胜败,只要他忠诚屡行责任,那他就完成自己的的使命,不应对后面的结果负责。
这也是汉朝李陵弹尽粮绝,投降匈奴后,武帝杀其全家后引起非议的主要原因。因为李陵己尽过一个军人的职责了,他没有辜负汉恩。他是箭镞、粮食断绝后才降敌活命的。
武帝与其追究他的降敌,不如去追究是谁让李陵箭尽粮绝的,为什么没能给李陵救援?从这方面说,是汉家先抛弃了李陵才对。
当然,战争永远是殘酷的,李陵的投降行为也不应被鼓励。
所以,在他降敌的同时,就意味着他放弃了汉家身份。他降敌后就己是敌国民众,那他在汉家亨受的所有报酬,福利,名誉自然都应剥夺。如果他再出现战场上,他将成为敌人。
假如他任职敌国的话,壁如金国降蒙的郭宝玉一流,自然也是敌人。但如果他没有在敌国任职,那他将被当做敌国百姓对待,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