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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新宿的自助储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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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公示约定的,先生的物品已经保管很久了,请尽快来取。”

刚才没有贸然前往真是明智,江川手上没这么多钱,掐指一算他得在书店打工十天才能赚到这笔保管费,而且还得在没有其他开销的情况下。

以他目前的敛财能力,真要凭一己之力解决这笔钱恐怕需要一个来月。

那时保管费又增加一万多了。

女朋友三个字果然费钱,才搭个边就几万。

算了吧,不要了,真要有重要的东西在里面,神秘女朋友早就再联络他了。

电话那头还在提醒,物品已经登记为遗失物,最多只保管一百八十天,按照遗失物法,过期后保管物将归管理处所有。

也就是说如果不领取,东西在两个月后就被没收处理了。

曰本的确有“遗失物法”,里有条规定:凡拾得的遗失物品上交失物招领处备案后,六个月以内找不到失主且无人认领的,该遗失物归拾得者所有。

即便有人认领,也要支付物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到二十给拾得者作为酬谢。

之所以百分五到二十,是要保证酬金不会太高或者太低,金额得合理。

而捡到东西不上交则视为盗窃,价值高的话有可能坐牢。

好像是零七年左右,因为保存的遗失物实在太多了,政府修改了法律,将半年认领期限改为三个月。

所以所谓高素质更多是法律约束出来的,既然有合法途径占有拾得物,又何必冒着盗窃罪风险。

这也是小东西丢了经常能在原地找到的根本原因,物品价值太有限,压根犯不上弯腰捡一回。

法治是个好东西,能把许多事简单化,曰本的垃圾分类也是法律强制的,谁要敢搞乱一气不但罚款也可能坐牢,如果哪个国家仅凭自觉性就搞好了分类,那就是世界奇迹。

“遗失物法”对江川不利,他如果还想要那些东西,就必须在两个月内领取,届时可能要支付六七万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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