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遇见你(大章)(3/3)
遇见与遇见你,不过是一字之差。
徐采薇当场就有些生气了,也是想和这家店理论理论。
江宁握了握徐采薇的小手,示意徐采薇稍安勿躁。
此时店里面有几个顾客点单,江宁也是要了一份奶茶,打算尝尝这家店的口味。
两人找了一张桌子坐下来之后,江宁刚喝了一口奶茶便想直接吐出来。
嘛玩意吗!
这奶茶也太奶喝了!
“啊,这奶茶怎么这么难喝,不都说是孙鹿思代言的吗?”
“就是,孙鹿思还说遇见奶茶很好喝呢。”
此时两个背着背包像是大学生打扮的两个女生买了奶茶,喝过之后也是非常失望。
她们是来济城玩的,芙蓉街的大名在外,她们也是想来见识见识。
而且知道这里新开了一家孙鹿思代言的奶茶,所以她们也是想安排上。
买奶茶,在芙蓉街打卡发个朋友圈,正常操作罢了。
哪曾想这口味和想象中的相差也太远了。
“这奶茶可不是孙鹿思代言的。”江宁对这两个女生说道。
“啊?怎么不是了,明明是遇见奶茶啊。”其中一个女生眨着眼有点蠢萌的说道。
“你仔细看看奶茶瓶身上面的字。”江宁说道。
“遇见奶茶。啊,这中间怎么还有一个你啊?可是这个字也太小了吧?”女生惊呼道。
瓶身上面有四个显眼的大字,遇见奶茶,中间还有相当小的你字。
不仔细看的话根本就看不出来。
“真正的遇见奶茶还要往里走,这个是盗版抄袭的。”江宁毫不客气的说道。
“这个小伙子你怎么说话的?我这品牌明明是原创的好不好?不要在这里胡说八道!”
奶茶店柜台后面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听了江宁的话也是有些恼怒道!
自己这明明是原创的,怎么能说是抄袭呢?
江宁直接笑了。
“你这原创力度有些大啊,奶茶瓶身图案还有店内装修都和遇见奶茶差不多,这奶茶口味你怎么不学学遇见奶茶呢?”
“呵,我们店的奶茶口味可是独一无二的,你可以喝不惯,但不要说不好喝。”
“每天来我们店买奶茶的人可是相当多的!”
这奶茶店之所以口味不好还有很多人来买奶茶,因为芙蓉街的顾客大部分都是游客,很少有回头客。
要是这奶茶店开在商场或者大学城附近的话,肯定没几个月就会倒闭。
但在这以游客为主的芙蓉街,加上大家不仔细甄别,很容易把遇见你当成遇见。
奶茶一喝,感觉味道不好,大家也不过是吐吐槽或者骂几句,但回来找老板抗议肯定是没有的。
但最后名声受到损害的却是江宁和徐采薇的遇见奶茶品牌以及孙鹿思的声誉。
“我希望你呢,在三天之内把遇见你的招牌改掉,店内装修风格也改掉,不要再碰瓷遇见奶茶。”江宁摘掉墨镜,直接单刀直入的说道。
“你谁啊你?我店里哪轮的到你在这里指手画脚。”
卧槽。
我摘掉墨镜这老板都没认出我来吗?
什么时候江老板的名声在芙蓉街这么不好使了?
“遇见奶茶是我和我对象的,你说呢?”
遇见你奶茶店老板打量了下江宁,有些不以为意的说道:“装修还有招牌我是都不会换的。”
“你怎么能这么不讲理呢?你这明明是蹭遇见的热度。”徐采薇直接说道,她没想到这个老板竟然这么不要脸。
“首先,我家的奶茶店叫做遇见你,虽然你这个字不大,但我们的牌子确实和你们不一样。”
“忘了和你们说,我是孙鹿思的粉丝,所以才在墙上挂了她的招牌。”
“这不过分吧?”
“再说呢,招牌的颜色甚至装修风格和你们差不多,可能我们是找的一个广告公司吧,凑巧了而已。”
徐采薇都想说脏话了。
店里的装修风格都是她细细构思出来的!
广告公司只是按照自己的构想做的材料。
“抱歉,遇见你这个品牌我已经注册商标了,这个牌子你怕是不能用了,如果你继续用的话,我是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你的。”
“你尽管去投诉,我要是换牌子算我输!”
这年头谁还没点人脉。
他可不怕江宁去投诉。
江宁一看这人是黏皮糖啊。
自己再在这里和此人争论下去估计也没什么结果,江宁便先和徐采薇来到了自己的奶茶店。
此时店里客人还是比较多的,基本上每天营业额都在七八千左右。
除去人工以及材料费,江宁的奶茶店剩下的便是纯收入。
房租,那是不存在的。
毕竟整条芙蓉街都是江宁的。
坐拥一条街还自己开店赚钱,江宁感觉自己还算挺努力的。
嗯?
江宁拿出手机查看了下芙蓉街的合同。
很快也是找到了遇见你奶茶店的租赁合同。
店老板叫做吴东,是从去年11月30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期是一年。
这不马上到期了吗?
江宁也是做了两手准备。
对付这种人,一定的法律手段是必须的。
江宁把在店里拍的照片发给了孙鹿思以及她的经纪人熊舒文。
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便用明星照片用于盈利,这是侵犯了肖像权的。
就像张亮亮麻辣烫。
孙鹿思是可以直接起诉吴东的。
在微信上,江宁也是大致把这件事情和孙鹿思说明了一下。
毕竟这家奶茶店口味这么差,很多人喝了之后都是吐槽孙鹿思。
收到江宁微信之后,孙鹿思直接气坏了。
当即发了一条围脖。
“本人只代言过一家遇见奶茶,从没有代言过遇见你奶茶!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对于恶意碰瓷的,侵犯我个人肖像权的,我已经委托律师,到时候一张律师函希望你喜欢。”
“我就在芙蓉街上当了,芙蓉街不单单有一家遇见奶茶,还有一家遇见你奶茶,遇见你奶茶的老板太不是东西了!”
"这种人必须律师函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