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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节阅读 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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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礼重。”

曰:“以礼食,则饥而死;不以礼食,则得食,必以礼乎?亲迎(3),则不得得妻;不亲迎,则得妻,必亲迎乎?”

屋庐子不能对,明日之邹以告孟子。

孟子曰:“于答是也何有?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搂④。金重于羽者,岂谓一钩金(5)与一舆羽之谓哉?取食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6)食重?取色之重者与礼之轻者而比之,奚翅色重?往应之曰:‘紾(7)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紾,则不得食,则将紾之乎?逾东家墙而搂其处子(8),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

【注释】

①任:春秋时国名,故址在今山东济宁。②屋庐子:孟子的学生。③亲迎:古代婚姻制度,新郎亲迎新娘。这里代指按礼制娶亲。(4)岑楼:尖顶高楼。⑤钩:衣带钩。一钩金即一衣带钩那样一点点金。(6)翅:同“啻”,只,止,但。97)紾(zhen):扭转。(8)处子:处女。

【译文】

有个任国人问屋庐子说:“礼和食哪样重要?”屋庐子说:“礼重要。”那人问:“娶妻和礼哪样重要?”

屋庐子说:“礼重要。”

那人又问:“如果非要按照礼节才吃,就只有饿死;不按照礼节而吃,就可以得到吃的,那还是一定要按照礼节吗?如果非要按照‘亲迎’的礼节娶妻,就娶不到妻子;不按照‘亲迎’的礼节娶妻,就可以娶到妻子,那还是一定要‘亲迎’吗?”

屋庐子不能回答,第二天就到邹国,把这话告诉了孟子。

孟子说:“回答这个问题有什么困难呢?如果不比较基础的高低是否一致,只比较顶端,那么,一块一寸见方的木头可以使它高过尖顶高楼。我们说金属比羽毛重,难道是说一个衣带钩的金属比一车羽毛还重吗?拿吃的重要方面和礼的细节相比较,何止于吃的重要?拿娶妻的重要方面和礼的细节相比较,何止于娶妻重要?你去这样答复他:‘扭折哥哥的胳膊,抢夺他的食物,就可以得到吃的;不扭,便得不到吃的,那会去扭吗?爬过东边人家的墙壁去搂抱人家的处女,就可以得到妻子;不去搂抱,便得不到妻子,那会去搂抱吗?”’

【读解】

以诡辩对诡辩,以极端对极端。这是孟子在这里所采用论辩方法。

任国人采取诡辩的方式,把食与色的问题推到极端的地步来和礼的细节相比较,提出哪个重要的问题,企图迫使孟子的学生屋庐子回答食、色比礼更重要。屋庐子当然不会这样回答,但由于他落入了对方的圈套而不能够跳出来,所以就只好语塞而求助于老师了。

孟子一听就识破了对方的诡辩手段,并且生动而一针见血地指出:“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接着从金属与羽毛的比重问题过渡到分析任国人诡辩的症结所在。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比较的方法问题。孟子的意思很明确,比较应该让以较的对象双方在同一水平线上,同一基准上,而不应该把一个对象推到极端来和另一个对象的细节相比较。这样比较出来的结果,当然是错误而荒谬的了。所以,孟子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教给学生以诡辩对诡辩的说法,从而战胜论辩的对方。

所以,这一章内容固然也是孟子对礼的维护和捍卫,但对我们来说,更有启发意义的却是他作为一个智者的思维方式和论辩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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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可以为尧舜

【原文】

曹交①问曰:“人皆可以为尧舜,有诸?”

孟子曰:“然。”

“交闻文王十尺,汤九尺,今交九尺四寸以长,食粟而已,如何则可?”

曰:“奚有于是?亦为之而已矣。有人于此,力不能胜一匹雏②,则为无力人矣;今日举百钧,则为有力人矣。然则举乌获③之任,是亦为乌获而已矣。夫人岂以不胜为患哉?弗为耳。徐行后长者谓之弟,疾行先长者谓之不弟。夫徐行者,岂人所不能哉?所不为也。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子服尧之服,诵尧之言,行尧之行,是尧而已矣。子服桀之服,诵桀之言,行禁之行,是桀而已矣。”

曰:“交得见于邹君,可以假馆④,愿留而受业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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