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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边疆地区临时性的军事统帅。如太平兴国四年(979)灭北汉时,潘美曾任北路都招讨制置使。元丰五年(1082),宋夏战争期间,陕西各路原已设有经略安抚使,作为常设的军事长官。此时,宋政府拟由泾原路进攻西夏,任命宦官李宪为泾原路经略安抚使兼制置使,授以节制陕西各路军队之权。后因宋政府的计划改变,制置使亦随而撤销。后又任命李宪为熙河、秦凤路经略安抚使兼制置使,不久又罢。崇宁四年(1105),为夺取河湟地区,曾任命宦官童贯为熙河兰湟、秦凤路经略安抚制置使。北宋末,曾以种师道为京畿、河北制置使,作为抗金的军事统帅。南宋初,常设制置使为方面军统帅,以抗金或镇压叛乱。辖区内的安抚使及地方官吏并受节制,后改为只节制军事,其他归地方政府。建炎四年(1130)定位在招讨使之下,后又规定安抚使不再带制置使,制置使只作统兵文武官员的官衔,也不常置。只有四川安抚使仍带制置使,职权略同于宣抚使,但不管财政。官高者或称制置大使。此外,还设沿江制置使、制置副使、沿海制置使。
(陈振)
质库
质库
中国古代进行押物放款收息的商铺。亦称质舍、解库、解典铺、解典库等。即后来典当的前身。在南朝时僧寺经营的质库已见于文献记载。唐宋以后,社会经济日益发展,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同时还从事信用放款。明代质库的经营者多为徽商,他们遍及许多城市,“每以质库居积自润”。明嘉靖间,礼部尚书董某“富冠三吴”,除田产外,“有质舍百余处,名以大商主之,岁得子钱数百万”。送入质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质库放款时期限很短,利息甚高,往往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没收质物,因此经常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关履权王棣)
治安强化运动
治安强化运动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者为巩固和加强在华北的统治,强迫推行的一种屠杀与怀柔(奴化)相结合的政策和措施。1938年7月,日军华北方面军根据日本大本营关于确保华北占领地区安定的命令,制定了《军占据地区治安肃正纲要》。接着于1939年1月至1940年3月,进行了三期肃正作战。1941年,华北方面军又把治安肃正扩大为治安强化运动,并于2月制定了《治安强化运动实施计划》。3月30日,在日军操纵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开始推行第一次治安强化运动。到1942年底共进行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
日军把华北划分为“治安区”(即敌占区)“准治安区”(即敌我争夺的游击区)、“非治安区”(即解放区),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对“治安区”以“清乡”为主,加强保甲制度,严密施行身分证办法和户口调查,实行连坐法,扩大自卫团、警备队,加强特务活动,以禁绝抗日活动。同时,进行各种欺骗宣传,宣扬“王道乐土”,以强化奴化统治。对“准治安区”以“蚕食”为主,恐怖政策与怀柔政策兼施,制造无人区,广修封锁沟、封锁墙和碉堡,以推广其占领面,封锁抗日根据地。对“非治安区”则以“扫荡”为主,实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日军所到之处,人、畜、财、物、田产一扫而光,无一幸免,致使许多村镇成为废墟。日军以极其残酷的破坏,企图动摇中国军民的抗战意志。但在八路军和华北人民顽强斗争下,治安强化运动最后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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