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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会儿,戴宏明就抱着一堆卷宗过来了,唐泛埋首案牍,头也不抬,让他放下了便可除去,戴宏明瞧见唐泛桌上半冷的茶盅,也没有打扰,悄无声息地转身离开。
又过了片刻,司员程文就将热腾腾的茶送过来了。
他已经从戴宏明口中得知唐泛要在仙云馆请客,还要叫他们几个司员也过去作陪的事情了,笑容举动比平日里还要殷勤几分,没奈何郎中大人正忙着翻看卷宗,甚至都没抬头看一看给他奉茶的人是谁,只从喉咙里唔了一声。
程司员只好难掩失落地走了。
唐泛确实在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大明开国之后,参考《唐律》与《元典章》,制订了《大明律》,自那之后,大明官员判案断狱,就以此为依据,但是时移事易,现在一百多年过去,当初的律令里面,有很多不适用于现在,也有许多具体实施细节没有规范,官员们在《大明律》里找不到依据,就开始按照自己的行为准则来判断。
在大明,想要当官,靠的是科举,科举考八股文,却不考《大明律》,有些官员从礼部调到刑部,又或者原来是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调职后却成了断案的司狱,就更别指望他们熟读《大明律》了。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就更不必说了。
在唐泛上任之前,浙江那边就出了一桩很有名的案子。
甲跟乙起冲突,两人打架,被乙失手打死。
明律有规定,如果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当场替他们报仇,shā • rén是无罪的,如果事后再杀,就要杖六十。
如果仇人已经被审判,因为大赦没有被处死的话,如果这个时候子孙还跑去报仇shā • rén,那就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这时候,甲的儿子没有当场shā • rén,他私下跟乙达成协议:乙赔偿土地给他,然后声称父亲死于意外,然后向官府申请不必剖尸检验,就算是私下了结了。
因为当时讲究死者为大,尸检会破坏尸体,很多人家不愿意这么干,所以官府接到这样的申请,也就不会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家属的意愿为准。
这样做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无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也就过去了,甲的儿子充其量就被人斥为不孝,在乡间抬不起头之类。
但事情当然没有这样结束。
乙赔偿给甲家人的田地,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甲的儿子就拿了这些田租吃喝玩乐几年,顺便娶了老婆,生了孩子,等孩子长到三岁的时候,就拿着刀,去把乙给捅死了,说是已经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可以为父报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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