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出从王事当有程(2/4)
第一条,尼国国民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上至国王,中至诸侯、高级官员,下至每一个国民,都无权无理由、不经过审判,便剥夺其他国民的生命。
这一条我相信绝对是划时代的,甚至佘向纯看到后都是一惊,本能地抬头看我,妄图从我眼中看出点什么——他也发现这一条主要就是约束我本人和后面历代国王的。君主不能随意shā • rén,这听上去很不“君主”,古代华夏就没有过这样的时代,西方也是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之后,各国君主才对领民丧失绝对的生命控制权的。
但我坚持这么做,因为将其充作“祖制”之后,尼国便成为了一个十分维护“人”的权利的国度。不光国王受到约束,此后,gāo • guān不能肆意欺凌百姓,贵族不能随意打杀平民,主人不能任意处死奴隶,生活在尼国,无论什么情形下,人的生命是有保障的,换句话说,起码能活着!
我相信,一旦如此,人的生命权利将成为尼国上下的共识,令大多数人在“shā • rén”这条罪名前望而却步。当然,至于这条祖制能不能约束后代君王,我不得而知,因为执法部门肯定不能按照这一条处死犯有命案的国王,最多能够令贵族和gāo • guān伏法。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就像刚刚新鲜出炉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随着农业社会男性在经济领域占据绝对优势,诸如“包二奶”、“找小三”、“养外宅”等事情肯定无法杜绝——即便是几万年后的2022年也不稀罕。但是,理念一旦种下种子,生根发芽,便能有效遏制变坏的趋势,维护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形下的利益,令违反律令的人始终冒着付出代价的风险,这便够了。
当然,我在定祖制的时候,也充分考虑了“步子迈太大扯着蛋”的风险。比如,上一条宪法,我几经考虑,将此前“生命”后面的“财产”俩字划掉了——给予国民完整的财产权是近代国家才能做到的事情了,在这个原始的尼国,真要搞“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可真是……想想就不可行!
《刑法》列出了shā • rén、抢劫、qiáng • bào、贪污、受贿等情形较重的案件处理方法。这些其实历朝历代,哪怕后世的现代社会其实理念都差不多,基本理念便是“shā • rén偿命、欠债还钱”,即量刑的尺度与犯的事情大小需要匹配,并结合自首、未遂、中止、举报、立功等情节酌情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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