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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甜:“?”
陆让:“妨碍名誉及信用罪第310条规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受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一千元以下罚金。”1
辛甜明白了什么。
陆让继续说:“她那举报信,一会散播出去,能关她两年。”
装晕的孙花瞬间睁开双眼:“不行!”
……
作者有话说:
1此条由来《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年7月二次会议通过,80年1月1实施,查资料时没找到初版刑法有诽谤罪,才引用了民国刑法。
只是单纯的扯虎皮,陆让吓人的,后举报信传播也不能成为多定罪理由。
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期间大多定罪、量刑皆依靠政策,当时法律不健全。
第140章不要命作死
孙花醒来就被警察同志带走了。
当着医务室外,那么多看热闹人的面,挣扎、哭喊,都没什么用。
辛甜觉得奇怪,“真被带走了?”
学校没拦着,警察没调节,就这么被带走?
陆让笑笑,觉得单纯点没什么不好。
他说:“可能学校想杀鸡儆猴,公安那边也想立典型。”
辛甜嘟囔,“出乎意料。”
陆让:“心软了?”
辛甜:“才没有,她活该,我就想知道我还能不能问出原因。”
为什么举报到她头上?
警察录口供时,问到了这个问题。
孙花经过恐惧、后悔交织的情绪后,正经被带进派出所就放弃了抵抗的心思。
她是公社里走出来的人,自小天大的事情也就是大队支书或者队长处理,但凡是被警察带走的人,那就是重罪。
老话说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孙花说:“我就是害怕,辛甜看到我卖血了,我怕她告诉学校,献血证当时是学校办的,我没献血,却去外面把血卖了赚钱,怕学校认为我有享乐思想,当小资本赶出去。”
录口供的同志,一头雾水。
为啥?
孙花开了口,眼泪就哗啦啦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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