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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章 《约法》之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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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岑的通电发出后,在上海的唐绍仪、梁启超、伍廷芳等则联名通电呼应。国会议员谷钟秀、孙洪伊等则在上海登报召集议员自行集会,以拥护法统,维持旧《约法》为奋斗的目标。

段祺瑞在黎元洪接任总统时提出的根据是新约法,自然不赞成恢复旧《约法》。

他没征求黎元洪意见,于六月二十二日以国务院名义通电各省:“黄陂继任,元首得人。半月以来,举国上下所龂龂致辩争者,《约法》而已。然就《约法》而论,多人主张遵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但此项办法,多愿命令宣布,以期迅捷,政.府则期期以为未可。盖命令变更法律,为各派法理所不容,贸然行之,后患不可胜言;是以迟徊审顾,未敢附和也。或谓三年《约法》,不得以法律论,虽以命令废之,而无足议,此不可也!三年《约法》,履行已久,历经依据,以为行政之准,一语抹杀,则中国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动摇,不惟国际条约关系自重,不容不再三审慎,而内国公债以及法庭判决,将无不可一翻前案,加之何其可也?

“或又谓三年《约法》出自约法会议;约法会议出自政.治.会.议,与议人士皆政.府命令所派,与民议不同,故此时以命令复行元年《约法》,只为命令变更命令,不得以变更法律论,此又不可也。三年《约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谓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约法》,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病,佥以其创法之始,不合法理,邻于纵恣自为耳!然尚经几许咨诹,几许转折,然后始议修改。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误于前,今又何可再误于后?知其不可而尤而效之,诚不知其可也。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今日命令复之,明日命令废之,将等法律为何物?且甲氏命令复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

“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下之心,天下将蜂起而议其后矣!纵令人切望治,退无后言,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或且舞法为奸,授我以资为先例,是千秋万世,犹为国史增一汗痕,决非政.府所敢出也。总之,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无吝教言,俾资考镜。”

唐绍仪、梁启超、伍廷芳等则致电驳复,词意坚决:“如此次我大总统依法继任,政.府对内对外,迭经声明,所依何法?非根据元年《约法》规定程序所衍生之大总统选举法耶?使三年《约法》而为法也,一法不容二存,则被该法所废止之《大总统选举法》,定当非法,云何能依?果尔,则何不于六月九日,开所谓石室金匮以别求元首?夫我总统正位,而国内外共仰为合法者,无他焉,以三年《约法》之不成为法也。又如我公今所长之机关为国务院,国务院者,元年《约法》上之机关,三年《约法》所未尝有也。三年《约法》若为法,元年《约法》定非法,公所长之院何由成立?今发布院令而中外共许为合法者,无他焉,以三年《约法》之不成法也。揆诸法理如彼,征诸事实如此,则三年《约法》之非法,确成铁案。”

唐绍仪、梁启超、伍廷芳等的电文,一语中的。如果按袁氏《约法》,现在的国务院都是非法的,何论其他。

其实,段祺瑞不会不知道,新约法突出的是总统的权力,这恐怕是他也是不能接受的。但段祺瑞实在是不想恢复旧《约法》和国会,于是想效法袁世凯,搞个约法会议,来修订一个新约法。

这么大的事段祺瑞不与自己这个大总统通气,就自作主张,黎元洪索性作壁上观。

旧《约法》和国会是辛亥的主要成果,是民主共和的基石,在革命党人和有识之士看来,不恢复旧《约法》和国会,就不可能重造共和。

六月二十五日,发生了一件大事。驻沪海军总司令李鼎新、第一舰队司令林葆怿、练习舰队司令曾兆麟发表联合宣言,为扞卫旧《约法》、扞卫共和,上海海军宣告dú • lì。

他们通电全国:“自辛亥举义,海上将士,拥护共和,天下共见。癸丑之役,以民国初基,不堪动摇,遂决定拥护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诚,仍后先一辙,想亦天下所共谅。洎乎帝制发生,滇南首义,筹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咸晓,然于所谓民意者,皆由伪造,所谓推戴者,皆由势迫。人心愤激,全国扰,南北相持,解决无日。战祸迫于眉睫,国家濒于危亡。

“海上诸将士,佥以丁此奇变,不宜拘守常法,徒博服从美名,无补于大局,当与护**军务院联络一致行动,冀挽危局。正在进行,袁氏已殒。今黎大总统虽已就职,北京政.府仍根据袁氏擅改之《约法》,以遗令宣布,又岂能取信天下,餍服人心?其为帝党从中挟持,不问可知,我大总统陷于孤立,不克自由发表意见,即此可以类推。是则大难未已,后患方殷。

“今率海军将士于六月二十五日加入护**,以拥护今大总统,保障共和为目的,非俟恢复元年《约法》,国会开会,正式内阁成立后,北京海军部之命令,断不承受。誓为一劳永逸之图,勿贻姑息养奸之祸,庶几海内一家,相接以诚,相守以法,共循正轨而臻治安矣。”

李鼎新(1862—1930),字成梅。福建省侯官县(今福州市)人。一八七五年(光绪元年)春,李鼎新考入福州船政学堂后学堂,为第四期驾驶班学生,与刘冠雄同学。一八八零年李鼎新毕业,上“扬武”舰实习。一八八一年底,船政学堂派出第二批出洋学生,李鼎新是仅有的两名驾驶学生之一。一八八二年春到英国,先入格林威治皇家海军学院学习,毕业后在皇家海军“斯卫福舒尔”舰实习,旋返格林威治海军学院进修炮术,曾随英舰游历北海及西印度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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