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章 一不作二不休(2/4)
我们看到了,在地方自治和宪政的声浪中,朝廷上下的部分开明人士也认识到实行宪政和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在全国上下实行宪政和地方自治的呼声中,清政.府决定将地方自治作为筹备立宪的重要事项。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二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随即发布上谕,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清末的地方自治分为两级,城镇乡级自治为下级自治,限五年内初具规模;府厅州县级自治为上级自治,限七年内一律成立。规定先行在城区进行自治实验,嗣后再推至乡镇。
但因各地情形不一,也有变通办理者。为了推动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清政.府于宣统元年(1909)三月十六日颁布《自治研究所章程》,责令于各省省城及各府厅州县设立自治研究所,以“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此外,还将“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演为白话,刊布宣讲,以资劝导”。这就为地方自治做好了人员和思想的准备。
次年,清政.府又颁布《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及其选举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使自治政策更趋完善。
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制定,使地方自治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有力地推动了方兴未艾的地方自治运动,从而在全国出现了一股地方自治大潮。
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是在民主宪政思潮的影响下出现的。它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既体现了近代的民主特点,也体现出浓厚的民主精神。
其一,议员由选民自由选举,议决问题取决于多数,不失民主的精神。
其二,议事会与董事会既相互dú • lì又相互制约,体现了近代的分权原则。议事会是议决机关,董事会是行政机关,后者由前者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
其三,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议事会议员,使行政工作能得到议决机关的有力监督,加强了议事会的监督功能。此外,相关人员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议员或董事会成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结党营私等**事件的产生。
其四,规定“现任本地方官吏者”、“现充军人者”、“现充本地方巡警者”、“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不得选举或被选举为自治职员,使地方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免受行政、军事和宗教力量的干预,具有一定的dú • lì性。
地方自治是民间力量与政.府权力互动的结果。从地方自治的进程看,晚清地方自治首先由民间发动,而后经由政.府推动,逐渐由体制外向体制内推进。
一些受地方自治思潮影响较深、经济发达、和外界接触较多的地区,在部分绅商的倡导和部分开明官员的支持下,地方自治搞得尤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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