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宗教改革2(3/4)
第五条
各宗教可以组织活动,接受百姓募捐,但是必须接受官府和百姓的监督。
其中部分财产留作宗教自用,其余财产交给大明慈善,由大明慈善公开化处理。
各神明的香火钱,除了留下部分供给宗门运转外,其余的需要交给大明各地的养济院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以及招募人员,阻止聚会,必须向的官府汇报。
所有新的宗教成员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
所有宗教团体,有收集百姓建议和提交问题的义务。
个宗教团体需要把每年百姓遇到的问题提交各当地官府。.....
.....。
虽然条例出来的,但是怎么实行下去确又是个难题。
毕竟现在可不是后世,无神论早已被世人所知。
现在你到一个村子里,大喊“这个世界没有鬼神!”
要么被人当做疯子!要么被人打出来。!
鬼神之说,早已深入人心。
想要把手插入宗门可不是什么简单的事情。
朝廷打着抓捕逃犯的幌子,也是突然发难才敢杀入寺庙。
这样一来大义在朝廷。不会出什么大乱子。
现在直接给各大宗教,加一个杠。
说的好听的是为了防止在出现寺庙藏污纳垢的情况,但是实际上直接动了众多宗教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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